张冬冬
张冬冬首席律师
  • 工作邮箱:568604729@qq.com
  • 联系电话:151-5522-4343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,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

张冬冬律师,系淮河刑辩律师网首席律师,主要从事刑事辩护、刑事控告、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。刑事部团队立足刑辩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,精研刑辩基本功,致力于新型刑事犯罪疑难问题的研究,涵括新型网络犯罪、毒品犯罪、职务犯罪、环境污染犯罪、经济犯罪和涉黑涉恶刑事犯罪。我们办理了较多刑事案件,有成功不予起诉、免于刑事处罚、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、从轻、减轻的案例。我们以标准化的刑事办案流程、专业化的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高标准且优质的法律服务。

我们的优势:
1、多年刑辩,成功办理较多刑事案件;
2、标准化的刑事办案流程,不放过每一个取保、缓刑、从轻、无罪辩护的机会;
3、透明合理的收费方式,杜绝中途收费;
4、团队办案,刑事部主任把关,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团队论证。


我们始终认为一名“专业型”律师,终究应当以专业水平来赢得客户,赢得公检法的认可,而非所谓的“关系”。我们秉承“在办案中学习,在学习中办案”的理念,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结果。在日常办案中,委托人最常问、也最想知道的就是“要判多久”,现在我们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务整理了【检察官、法官是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量刑幅度的方法】。

1、刑事量刑的关键点:

1)穷尽事实;

2)穷尽法律;

3)穷尽判例。(当地的法院判决更为有效)

【地区量刑均衡原则】

2、量刑规范化:

1)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;

2)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、犯罪次数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,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A;

3)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A,确定基准刑B,再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。

3、调节基准刑的方法:

1)“特定量刑情节”仅包括如下:

未成年人犯罪、老年人犯罪、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、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、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、犯罪预备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、从犯、胁从犯和教唆犯。

除上述情节外,都属于“一般量刑情节”。

2)单个量刑情节的,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。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±量刑情节的比例)【从重/从轻量刑情节的比例】

3)多个量刑情节的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。

3.1量刑情节都是“一般量刑情节”: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+从重量刑情节的比例-从轻量刑情节的比例)

比如自首,30%;累犯,20%;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+20%-30%)

3.2量刑情节都是“特定量刑情节”:【采用连乘】

比如未成年人、从犯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-从犯量刑情节的比例)*(1-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的比例)

3.3量刑情节包含了“一般量刑情节”和“特定量刑情节”,先适用特定量刑情节,后适用一般量刑情节。

3.3.1比如未成年人、自首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-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的比例)*(1-自首量刑情节的比例)

3.3.2比如未成年人、从犯、自首、累犯

基准刑B=基准刑A*(1-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的比例)*(1-从犯量刑情节的比例)*(1-自首量刑情节的比例+累犯量刑情节的比例)

4、被告人犯数罪的,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、累犯等量刑情节的,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,确定个罪应判处的刑罚,再依法实刑数罪并罚,确定执行的刑罚。

5、确定宣告刑的方法:

1)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,且罪责刑相适应的,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;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,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。

2)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,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,且罪责刑相适应的,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;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,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。

3)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,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。

4)综合考虑全案情况,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%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,确定宣告刑。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,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,依法确定宣告刑。【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子,调节幅度无限制


鉴于篇幅和时间,我们整理了部分经办案例:
(1)单某某非法拘禁罪(无罪释放)
(2)林某某电信诈骗罪(最终发回重审,减少刑期一年半)
(3)韩某故意伤害案
(4)方某诈骗罪案
(5)倪某贪污罪案
(6)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
(7)荣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(8)王某非法拘禁罪
(9)杜某危险驾驶罪
(10)宋某某合同诈骗罪案
(11)付某某保险诈骗罪案(取保候审后,一审只判决拘役)
(12)陈某某强奸案等等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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